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条件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较好地体现党员先进性要求。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重大问题上,是非分明。
(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能自觉履行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在本职岗位上成绩显著,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较突出。
(三)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能如实反映广大党员和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二、选举单位的划分
原则上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为选举单位开展代表选举工作。
三、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
代表名额的分配既要考虑党员的结构和分布情况,又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出席中国共产党宜春学院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同时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要求。
四、代表选举的组织方式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按照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指导性要求,组织和领导本级党组织进行酝酿提名和代表选举工作。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五、代表选举的具体程序
(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按照分配的名额,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党支部召开党员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再召开委员会议,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多于应选代表名额20%的数额,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报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筹委会组织组初审。
(二)初审名单返回后,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召开委员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筹委会组织组。
(三)经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筹委会组织组同意后,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提交党员大会,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代表。
六、代表选举的有关要求
(一)现任党委班子成员作为寄选代表参加选举单位的酝酿推荐和选举。
(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必须认真组织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前要印制好选票并注明填写要求;选举时要报告说明候选人产生过程、选举程序等,并要求表决通过监票人名单,做好选举结果的统计工作;选举完应当公布选举结果。当选的代表因代表资格要经一定程序确认,不宜提前报到。
(三)召开党员大会进行代表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被选举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为出席中国共产党宜春学院第四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名额按缺额数加一的办法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再次选举产生缺额人选。
七、代表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代表资格。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责成原选举单位重选;代表不具备资格的,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