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

发布者:姜银杰发布时间:2025-12-01浏览次数:10


 为了认真做好本次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特制定本次选举工作细则。

一、基本要求

选举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应要求全体党员到会,除因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者外,不得无故缺席。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书记主持。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二、提名确定候选人

选举前,应组织党员认真讨论,提出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委员候选人的提出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工作需要、结构合理等要求,经充分酝酿讨论,集中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名单不能由党组织少数人确定,应由党组织书记负责组织党员提出。各级党组织均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为应选人数的20%。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是:

应有3年以上党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党性强,信念坚定,在政治上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能经得住考验。

2.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善于协商共事,团结同志。

3.熟悉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议政议事决策能力。

4.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5.牢记宗旨,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党员和群众信得过并有较高威信。

党员提名候选人时,要考虑委员会的群体结构。要适当注意一定的代表性。现总支部委员会成员一般为候选人。在正式选举一周前,将情况报请学校党委批复,标题为“关于中共宜春学院×××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请示”,内容为:候选人酝酿过程、候选人名单、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大会召开时间。经批复后,方可召开大会选举。

三、选举大会

1.做工作报告。委员会工作报告是选举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工作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现党总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总结现总支部委员会完成各项任务和自身建设的情况及经验教训;对新一届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2.确认党员的选举权。根据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正式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公布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前,现党委应向党员大会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实绩,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作出介绍,然后提请大会讨论。在讨论中,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负责地作出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候选人可以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4.选举的程序

1)大会负责人报告出席大会的党员人数,说明现党委共有多少名党员,其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多少名。如果出席大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有选举权的党员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即可宣布进行选举。否则,选举无效,必须改期进行。

2)宣布新一届党委委员会组成的人数和候选人名单。

3)推选唱票、计票、监票等选举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可由党员提名,也可由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大会通过。本届委员会成员和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都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4)分发选票。选票只发给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选票分发后,选举工作人员应请党员核对选票有无漏发、多发和选票上有无漏盖公章等差错,并由大会负责人宣布分发选票的数字,向选举人说明填写选票时应注意的事项,防止填错造成废票。

5)填写选票。选举人按选票说明的填写方法,填写好选票。

6)选举工作人员检查票箱并封箱。

7)进行投票。先由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然后由大会负责人投票,接着到会党员可按座位顺序依次投票。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选,也不能预先投票。

8)开票。可在大会上当众开票。开箱取出的选票如多于分发的票数,则这次选举无效,需要重新发选票,重新选举;如果少于或等于分发的票数,这次选举有效,即可唱票、计票。

9)大会负责人宣布选举结果,报告每个被选举人的得票数,并按被选举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宣布当选的委员名单,同时说明当选名单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后生效。

10)选举结束后,工作人员将选票清点密封交新产生的委员会归入本单位党组织文书档案。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得启封。

四、选票计算方法

1.大会选举时,按应到会人数计算选票。被选举人得票要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如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名额时,应以得票多少为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2.选举中如被选举人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按差额比例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3.选举中,如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最后几名被选举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4.在选举中非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又在应选人数范围内的,应当有效,并予当选。

5.选票上所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则该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视为有效。

6.选票涂改、撕损而无法确定被选人时,应视为无效票。

7.选举中出现被选举人得票刚刚达到半数,未超过半数的,不能当选。

                                      (来源:宜学院党办字〔202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