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姜银杰发布时间:2025-07-23浏览次数:12

宜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人员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水、防盗、防破坏、防毒和安全用电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与管理机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领导、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各教学院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定相应工作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教学院、实验室三级责任制,逐级对上一级负责,签订安全责任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评比与奖惩。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各单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实验设备处工作职责:

(一)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三)督促教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总结、推广实验室安全工作经验,组织考核评比、查处违章违纪等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与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评比与奖惩;

(二)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监控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备、维修维护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并提出防范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取证工作。

第八条 总务后勤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实验室“物防”设施(如安全门、防护窗)的配备;

(二)为全校“技防”设施建设与使用提供基础条件(如供电、照明等)保障;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物防”设施(如安全门、防护窗)的维修维护工作;

(四)负责实验室所在建筑物的值班工作。

第九条 教学院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首要责任;

(三)实验室主任协助教学院领导抓好实验室安全工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四)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实施细则,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五)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对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与处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六)对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七)若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消防器材及其防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实验室内的电、水、气、管道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保证基础设施与环境的安全。严禁在实验室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切断电、水、气等。

第十一条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严禁在楼道、走廊堆放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过程的安全,实验室正在使用期间,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指派专人对仪器设备做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排除故障,确保仪器的安全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十五条按照“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必要的人、财、物投入,防止实验室仪器设备被盗与丢失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防火

(一)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防火教育,严格执行《消防条例》和有关安全防范制度。

(二)实验室应配备消防设施,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器材,会使用消防器材。

(三)禁止任何人在实验室及附属场所吸烟。

(四)未经许可严禁在楼内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

(五)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保卫处,发生火灾应及时扑救并拨打“119”。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好现场。

第十七条 防爆炸

(一)钢瓶、易燃易爆物品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使用各种气体、钢瓶、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防水

(一)实验室的上、下水道必须保持通畅,实验楼设置水总闸,各实验室应设置分闸,总闸由值班人员负责开关,分闸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开关。

(二)做好冬季水管的保暖和放空工作,防止水管受冻爆裂。

(三)实验室用完水后,必须关闭阀门,做好用水安全。

(四)对用水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保证用水设施完好,保护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 防盗、防破坏

(一)实验楼、实验室、危险品与贵重物品仓库等必须安装防盗设施,防盗设施损坏应及时修理、更换。

(二)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三)非本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非仓库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仓库。如有参观人员,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四)实验完毕离开时应关好门窗,整理和收藏好物品。

(五)建立实验室钥匙管理制度。钥匙由专人管理,移交、借用要办理手续。不得将钥匙散失在外,一旦散失,应及时换锁。贵重、危险品仓库实行“三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

(六)发生盗窃案件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保卫处与实验设备处报告。

第二十条 防毒、防污染

(一)建立有毒物品专用仓库,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专柜存放,储存柜要贴有分类标签。

(二)严格有毒物品的入库、管理,保密、发放、使用等工作,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

(三)实验室要安装排风扇,配备废液瓶、废液缸等设施,保持实验室内通风良好,防止有毒物质蔓延,危害人体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四)实验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五)实验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做完实验后的有毒物品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用电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方面的教育。

(二)实验室供电线路布局要合理、科学、方便,大楼有电源开关,各楼层设分开关。总开关由值班人员控制,分开关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控制,每天上、下班检查开关情况。

(三)实验室电源总开关设在讲台周围,由任课教师负责开、关。

(四)实验室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如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绝不“带病”工作。如有电器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沙子或灭火器灭火。在未切断电源前,切忌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六)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现场救护,并拨打“120”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学校负责考核二级安全工作责任单位,二级安全工作责任单位负责考核三级安全工作责任单位(人)。

第二十三条学校考核由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提交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安全工作采取一票否决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履行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并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通报批评、责令赔偿、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出现安全事故的教学院,参照《宜春学院实验室经费立项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减少或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安全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